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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1
2025 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
申报指南
一、支持内容
2025 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包括粤澳联合资助项目
和粤澳(地市联动)联合资助项目两个类别。两个类别分组申报、
分类资助,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、不重复资助。
(一)粤澳联合资助项目。
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、联合
评审、联合资助。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,在生物
医药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节能环保、海洋科技、新材料、新能源、
智能制造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
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。
本专题优先支持在横琴、南沙等重大合作平台实施或落地转化
的项目。
(二)粤澳(地市联动)联合资助项目。
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、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、参与地市科技
管理部门三方联合征集、联合评审、联合资助。支持佛山、东莞及
江门的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,围绕地市产业技术发展与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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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需求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。
各地市重点支持领域如下:
1.佛山:中医药、环保材料、电子信息材料、新能源材料、智
能机器人等。
2.东莞:集成电路与半导体器件,生物医药(包括但不限于中
医药研发、医疗器械等),智慧城市(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家具、智
慧餐厨等),人工智能(包括但不限于端侧模型、机器视觉识别等)
3.江门:生物医药与健康(中医药技术、食品)、先进材料(含
新能源电池材料)、智慧城市建设、人工智能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
精密仪器设备、集成电路及芯片制造等。
二、申报要求
1.粤澳双方合作伙伴就同一个项目各自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分
别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申报,单方申报或
申报的类别不一致的视为无效。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
内注册(其中:申报粤澳(地市联动)联合资助项目的应在相应地
市注册)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创新
主体。
2.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及项目申请、经费要求按照本申报指南执
行;澳门牵头申报单位及项目申请、经费要求按照澳门科学技术发
展 基金发布的指南执行,具体信息可查询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方网站
( http://www.fdct.gov.mo/zh_tw/union_funding_detail/article/jw63vcq
r.html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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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粤澳双方合作伙伴提交的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、项目
类别、双方牵头申报单位、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信息必须
一致。
4.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企业。若广东牵头申
报单位为企业,须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,自筹经费额度不能低于本
专题项目的广东(含地市)财政资助金额。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将作
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5.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,合作协
议明确技术、人力、设备、资金投入、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,且必
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
目的合作单位。
6.项目负责人应为全职受聘于广东牵头申报单位。项目组成员
除项目负责人外,牵头申报单位及每家参与单位还须至少有 1 名成
员。
7.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,需按照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考核指标
1.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由粤澳双方合作团队共同署名/共
有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。
2.合作期间,粤澳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
访问(广东单位赴澳门单位,或澳门单位来访广东单位均可,验收
时须提供交流访问照片),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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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(形式不限,验收时须提供工作会议照片
及会议纪要)。鼓励对以上活动采用文字、图片、视频等形式进行
宣传报道。
3.广东企业与澳门高校合作的项目,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
至少为合作的澳门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(3 个月以上,
形式不限,验收时须提供实习人员与广东企业签署的实习协议及考
勤记录)。
四、资助方式
由广东省科技厅与参与地市科技管理部门、澳门科学技术发展
基金分别向广东及澳门的创新主体提供资助。项目实施周期为 2
年。
1.粤澳联合资助项目:广东省级财政资助广东创新主体,每项
100 万元,为一次性事前资助。
2.粤澳(地市联动)联合资助项目:广东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
联合资助广东创新主体。其中,广东省级财政资助 20 万元(项目
申报书中列为“财政科技资金-省级”),为一次性事前资助;地
市财政配套资助 80 万元(项目申报书中列为“财政科技资金-地
方”)。项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。
五、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
佛山市科技局:+86-0757-83282396
东莞市科技局:+86-0769-22831345
江门市科技局:+86-0750-8220940